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政协工作会议和省委《关于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皖发〔2012〕26号)精神,切实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政协工作,充分发挥全市政协组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和完善政治协商制度
1、高度重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政治协商是党委、政府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也是政协最基本、最主要的职能。各级党委、政府要增强政治协商意识,切实做到对规定协商的事项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做到先协商后决策、先协商后通过、先协商后实施,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
2、规范政治协商内容。(1)党代会报告,政府工作报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重要产业规划和重大项目建设;(3)重大体制改革方案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4)事关民生的重大问题和社会管理方面的重要决策;(5)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和公共危机的应急处置预案;(6)重要人事安排;(7)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人民团体及其他参加单位参与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问题;(8)有必要进行协商的其他重要问题。
3、丰富政治协商形式。(1)集中协商。政协全体会议是政协最高层次的协商形式,一般每年举行一次。(2)专题协商。政协常委会议是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主要协商形式,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3)重点协商。政协主席会议和政协秘书长会议是政协常委会议闭会期间的重要协商形式。(4)对口协商。政协专门委员会会议和委员专题座谈会是政协组织委员开展对口协商的基本形式。(5)界别协商。界别民情民智座谈会是政协组织各界别委员开展专题协商的主要形式。(6)提案办理协商。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办理好政协提案是各级党政机关的重要职责。(7)书面协商。调研报告、视察报告等是政协履行职能表达意见建议的书面协商形式。(8)约请面谈协商。党委、政府、政协负责同志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以约请面谈的形式,同政协委员进行个别协商或小范围恳谈;或约请政协委员中的专家学者,就专业技术性强的重要工作沟通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4、规范政治协商程序。(1)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年初党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或政协党组的建议,研究确定协商议题,列入党委、政协年度工作计划;年中临时提出的协商议题,经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及时进行协商。(2)协商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列入年度计划协商的事项,有关部门应提前20天将有关材料送达政协;临时提出的协商议题,也应提前将有关材料送达政协。政协应提前向党委、政府发出邀请函,告知协商内容、参加人员等,并通知参加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党委、政府负责同志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要重视并参加政治协商活动,就协商议题作出通报或具体说明,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并作出回应。(3)协商意见的形成和报送。协商意见均以书面形式报送。其中政协建议案和重要的调研、视察报告,经政协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审议后,以政协委员会名义报送党委、政府。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各党派团体、各界人士提出的意见建议,由政协办公室综合整理,报送党委、政府。政协其他各类会议协商形成的意见或专门委员会重要的调研、视察报告,以意见建议或调研、视察报告形式报送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每次协商意见应送达参加协商的政协委员和有关人士。
二、坚持和完善民主监督机制
5、积极推进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是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倾听来自政协的批评和建议,充分发挥政协民主监督在改进党委、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努力营造宽松和谐的民主监督氛围。政协组织要增强民主监督的责任感和主动性,积极探索民主监督的新形式,切实提高民主监督的质量和实效。
6、明确民主监督内容。(1)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及省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2)党委、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4)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5)重大工程建设情况;(6)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廉洁从政等方面的情况;(7)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8)政协建议案和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9)其他需要监督的重要事项。
7、完善民主监督形式。(1)通过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向党委、政府提出建议案;(2)政协各参加单位、专门委员会、界别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3)委员通过视察、提案、举报、在政协会议上的发言、反映社情民意以及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4)参加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检查和政风行风评议活动;(5)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人员;(6)与新闻媒体联合举办有关政协工作的栏目和节目等。
8、规范民主监督程序。(1)监督议题的确定。年初政协党组根据党委、政府工作部署,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后,确定全年民主监督的总体安排;年中针对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可临时开展民主监督活动。(2)监督活动的开展。政协可选择视察、调研、考察、提案、反映社情民意等适当形式开展监督,并形成相关材料报送党委、政府。
三、重视和发挥参政议政作用
9、发挥参政议政作用。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也是党政领导机关经常听取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意见建议的有效途径。党委、政府要主动加强与政协联系沟通,主动向政协通报情况,主动给政协出题目交任务,切实帮助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知情明政、参政议政。
10、把握参政议政内容。(1)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积极建言献策;(2)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3)发挥政协联系面广、包容性强的优势,了解和反映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愿望和要求;(4)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11、丰富参政议政形式。(1)开展专题调研、视察考察、咨询论证等活动;(2)向党委、政府提出建议案、提案、调研报告、考察报告;(3)反映社情民意;(4)编撰文史资料;(5)召开资政会、专题常委会以及其他形式的议政会。
四、加强政协自身建设
12、加强组织机构建设。(1)各级党委要为政协配备坚强有力的领导班子,不断优化政协领导班子的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注重把作风民主、经验丰富、熟悉统战政策、热心政协事业的领导干部选派到政协工作。(2)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政协界别设置,及时把有代表性和有社会影响力的各界人士吸纳到政协组织中,不断扩大团结面,增强包容性。(3)根据政协工作发展的需要,不断优化专门委员会组织人员结构,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可由原党政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的同志担任,也可从符合条件的政协机关领导干部中产生。(4)加强政协组织建设,结合市、县市区政协工作的实际,妥善解决当前政协工作机构和编制存在的问题。(5)不断适应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稳妥推进政协组织机构向基层延伸,在中心建制镇和扩权强镇试点镇设立政协工作委员会,接受县市区政协和所在乡镇党委领导;并明确一名乡镇党委副书记兼任政协工委主任(正科级),政协工委日常工作由乡镇党政办公室承担,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其它乡镇(街道)加挂政协工作委员会牌子,明确一名乡镇(街道)党(工)委副书记联系政协工作,具体工作由乡镇党政办公室承担。
13、发挥委员主体作用。(1)充分发挥政协界别作用。把政协界别工作列入政协年度工作要点,积极开展界别视察、界别调研、界别联谊等活动,增强界别在政协工作中的活力;发挥界别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和委员活动中的作用,做好界别发言、提案、讨论等工作。(2)充分发挥专委会作用。进一步完善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与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对口联系制度;积极通过专门委员会组织委员开展视察、调研、反映社情民意工作。(3)建立政协委员培训机制。加强政协委员学习培训工作,各级政协组织在每届内要对本级全体政协委员集中培训一次,根据履职工作需要,适时举办形势报告会,提高政协委员的整体素质和履职能力。(4)建立政协委员进退机制。政协委员的人选推荐工作要坚持政治标准,党内的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提名,党外的由同级党委统战部门提名,建议名单由统战部门汇总,在征求组织部门、政协党组意见后,报同级党委审定,然后按政协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换届时,政协党组可根据政协委员的进退原则、提名年龄界限和履职情况,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统战部门分别提出党内的、党外的继续提名委员的建议名单。(5)建立政协委员激励机制。政协党组将委员履职情况及时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统战部门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作为评先表彰、职务晋升和换届时是否提名的重要依据。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统战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对委员的管理,经常了解委员在政协及其所在单位的表现情况,及时掌握委员作用发挥和代表性变化情况。(6)建立委员服务机制。为加强政协委员的联络和服务管理工作,设立委员学习联络机构。(7)建立委员权利保障机制。参照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的标准核定委员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尊重和保障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支持其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保障各项待遇不因其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而受影响。司法机关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政协委员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的强制措施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实施前向该委员所在的政协党组通报情况,紧急情况下,事后应及时补报。纪检监察机关对违规违纪的中共党员委员立案调查时,应及时向该委员所在的政协党组通报。
14、加强政协机关建设。切实解决政协机关在办公设施、工作条件和工作经费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证政协工作必需的经费随工作需要和财力增长逐步增加。各级党委要重视和关心政协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把政协机关干部的配备、培养、选拔、任用与交流纳入全市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切实加大政协机关与党政机关之间的干部交流力度,不断增强政协机关干部队伍活力。
五、加强和改善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
15、完善人民政协工作的良好格局。各级党委要支持人民政协依照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完善党委重视、政府支持、政协主动、各方配合的良好工作格局。要把政协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一部署、统筹安排,纳入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年度目标考核;把统一战线理论和人民政协理论作为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增强领导班子成员发展人民政协事业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16、健全党委加强人民政协工作领导制度。(1)每届党委任期内要召开一次政协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政协工作。党委、政府要分别明确一名领导联系政协工作,加大对政协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支持力度。党委常委会每年年初和年终要各听取一次政协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政协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实际问题;每年年初以党委文件转发政协工作要点。(2)党委常委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政协主席或党组书记应列席;党委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应安排政协党组成员参加;政府召开的全体会议和有关会议,也应邀请政协副主席列席;党委、政府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应通知政协秘书长、有关副秘书长和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参加。(3)政协全体会议,党委、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与委员们协商讨论,共商地方发展大计;政协常委会议,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安排领导同志参加,通报情况,听取意见;政协专题协商会、对口协商会等根据协商内容邀请党委、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听取意见和建议。党政主要领导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政协的会议,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4)党委、政府负责同志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对政协形成的建议案要亲自阅批,落实办理部门并及时反馈。对政协提案、社情民意和调研、视察、考察报告,党委、政府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处理。凡党委、政府负责同志的相关批示件,均由党委、政府督查部门负责督办。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采纳政协意见建议的情况,应及时向政协办公室反馈。政协应及时向提出意见建议的有关党派、团体或政协委员反馈办理情况。(5)党委每届内要对贯彻有关人民政协工作重要文件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督查。对在发挥人民政协作用中作出突出成绩的,要予以表扬;对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不力、办理提案和建议案不认真的,要予以批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要实行问责。
17、充分发挥政协党组在政协组织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政协党组是党在人民政协中的派出机构,肩负着实现党对人民政协领导的重大责任,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关于人民政协的方针政策,把党的有关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贯彻到人民政协的全部工作中。党委、政府要及时向政协党组通报有关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对政协党组请示的问题,要及时研究答复。政协党组要加强同党外人士的团结合作,推动参加人民政协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使党的主张成为他们的广泛共识。
18、加强人民政协的理论学习、研究和宣传工作。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要把人民政协的理论政策作为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的必修内容,并根据需要举办政协领导干部专题培训班;党委宣传部门要把人民政协工作纳入宣传工作的总体布局和年度计划;组织新闻媒体加大对政协重要会议和重大履职活动的宣传力度,办好新闻媒体的政协专栏,支持政协办好公众信息网站,有效发挥互联网在政协宣传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努力营造全党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人民政协工作的良好氛围。
中共宣城市委
2013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