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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宁国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2013/5/5 8:23:05 人评论

 

2007329日政协宁国市第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参照全国政协、省政协和宣城市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由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人民政协行使职能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个重要载体;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维护安定团结、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为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以及政协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宁国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负责第一次全体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工作。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政协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职责:

(一)依照本条例规定,组织征集提案。

(二)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确定承办单位。

(三)对提案办理进行检查、督促,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办理、落实提案。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四)向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五)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反映重要信息。

(六)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七)加强与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的配合,及时互通情况,研究解决疑难问题,检查督促提案办理工作;加强与各承办单位的联系与合作,努力提高提案办理质量;加强与市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联系,广泛征求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加强与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协作。

(八)接受上级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加强与周边县(市)及兄弟地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

第十条  对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发挥重大作用的提案,对办理提案成绩突出的承办单位,由提案委员会组织评选推荐,报请主席会议审定,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

第十一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材料,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主任或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本届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全体会议期间,还可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三)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全市中心工作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等建言献策。

(二)提案须实事求是,一事一案,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案,发起人签名应列于首位,附议人签名在附议人栏目内;以界别、小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

(四)提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

第十五条  提案可以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在全体会议提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的提案,作为大会提案处理;截止时间以后的提案,作为平时提案处理。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具有商业广告性质的;

(九)指名举报或揭发问题的;

(十)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一)超出本市管辖权范围的;

(十二)其它经提案委员会审查并报经主席会议同意认为不宜立案的。

未予立案的,应与提案者沟通,说明情况。所提意见和建议,可视情况以适当方式转送有关部门处理或参考。

第十八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根据提案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由市政协办公室会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召开提案交办会议,按归口管理的原则,集中交有关单位承办。闭会期间的提案,经审查立案后,由提案委员会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要提案,可提请主席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送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研究处理。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条  承办提案的市委、市人大、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的建议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有领导分管,专人负责。要健全制度,严格程序。

(二)办理提案应当认真负责,积极主动,注重实效,保证质量。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应当列入工作计划,创造条件,提出解决措施,逐步落实;确实不可行的,应当实事求是地说明情由,解释清楚。

(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四)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办理。

(五)承办单位对于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下属部门和个人,可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

(六)承办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进行答复,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办复,如有特殊情况,最迟也不能超过六个月。提案的复文,要以正式文件行文,并加附提案办复意见征询表。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主送第一提案人,抄送联名提案人;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办理复文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者联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办理复文同时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市委、市政府部门的复文同时抄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七)提案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应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在书面答复前,应先征求提案者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有不同意见,应当作进一步解释;对办理结果不满意而且有一定理由的,承办单位应重新办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并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且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报请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阅示,或由主席、副主席领衔督办,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协助重点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二条  对重点提案,提案委员会可以采取协商座谈、实地考察、联合督查、走访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暂时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应协助承办单位及时向提案者反馈。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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