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作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重大决策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就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进行了一系列重要理论阐述,提出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重大任务。这一系列重大举措为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指明了方向,使协商民主建设进入快车道,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进一步明确了协商民主的内涵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加强协商民主建设做出了顶层设计和全面部署。《意见》指出:协商民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内部各方面围绕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开展广泛协商,努力形成共识的重要民主形式。这一定义深刻揭示了我国协商民主的内涵和本质,包含着我国协商民主的六大要素。第一,它指出了我国发展协商民主的领导力量是中国共产党,这是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政治前提。第二,指明了协商民主的主体是人民内部各方面,既包括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也包括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第三,指出了协商民主的客体,即民主协商的内容是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既有高大上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也有关系平民百姓切身利益的衣食住行、教育医疗养老等实际问题。第四,确立了协商民主的重要原则是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协商。只有坚持这条原则,协商才是真协商。第五,提出协商民主的目标是努力形成共识。协商民主并不必然达成共识,但是以凝聚共识、增进共识、形成共识为目标取向。第六,指出了协商民主的实质是一种民主形式。就我们国家而言,党的十八大作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重大决策,显然,协商民主在我们国家,已经是作为一种民主体制、民主制度来谋划和建设。
理解协商民主内涵,还可以同协商、民主协商一起比较来看。
一定意义上,协商民主是运用现代民主理念重新审视过去久已存在的协商实践,把这种古老的、至今仍广泛存在着的议事方式民主化,进而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之成为一种国家和社会治理方式,并进入决策体制。民主政治的内在规定性,要求协商民主应当具有平等、公平、公开等特点;协商方式的灵活性,决定了协商民主实践形态的多样性。因此,加强协商民主建设,既要按照民主的本质要求推进协商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使协商民主活动按照严格程序和议事规则来开展,充分体现协商民主对重大决策、重大事项参与的郑重性、严肃性和规范性;也需要通过开展灵活多样的协商活动,实现民主的广泛性和多样性。
就协商民主和民主协商而言,协商民主强调的是民主的理念、形式、体制和实现方式,民主协商则主要强调实现民主的协商行为和实践,是具有民主性、民主色彩的议事、交流方式。协商民主是民主协商的制度形态、价值形态,这种民主形式,既是传统政治文化的现代回归,又是对协商实践的制度升华。
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重大战略任务
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已成为加强协商民主建设的重大战略任务。广泛多层制度化,既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特征,也是加强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目标。
所谓广泛,首先协商的主体是广泛的,涉及全国各族人民利益的事情,要在全体人民和全社会中广泛商量;涉及一个地方人民群众利益的事情,要在这个地方的人民群众中广泛商量;涉及一部分群众利益、特定群众利益的事情,要在这部分群众中广泛商量;涉及基层群众利益的事情,要在基层群众中广泛商量。其次协商的内容是广泛的,涉及政策制定、人事安排、宪法法律法规的修订制定、政府事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种问题等等,都可以通过一定的渠道进行协商。最后协商的渠道、途径和方式是广泛的。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拓宽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各类智库等协商渠道,让人民内部各方面通过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就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特别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进行广泛协商,不断提高协商民主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所谓多层,是指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应该是全国上上下下都要做的、而不是局限在某一级的,是从中央到省级、地级、县级和基层社区都要开展的。既要从中央到地方重点加强政党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积极开展人大协商、人民团体协商,还要积极开展基层协商,逐步探索社会组织协商,构建从上到下的多层次协商民主体制。
所谓制度化,就是按照《意见》要求,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确保协商民主有制可依、有规可守、有章可循、有序可遵。协商民主的制度化,不仅仅是协商渠道、协商形式、协商程序要制度化,而且协商参与主体、协商议题的产生、协商成果的处理也需要制度化。其中的第一步是,党委和政府、政协要从实际出发,按照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简便易行、民主集中的要求,制定协商计划、明确协商议题和内容、确定协商人员、开展协商活动、注重协商成果运用反馈,确保协商活动有序务实高效。这是推进协商民主制度化的现实要求。
确立了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中的地位和作用
众所周知,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这里所说的民主,主要指协商民主。研究协商民主,就不能不研究人民政协;建设协商民主,就不能不建设人民政协。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必须深刻把握人民政协在我国协商民主中的地位和作用。中央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不断提高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这段话深刻阐明了人民政协在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和发扬协商民主的制度路径。
人民政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这是对人民政协在国家协商民主体系中的准确定位。长期以来,不少同志认为,协商民主主要是人民政协在做,人民政协理所当然应该是协商民主的主渠道。这种看法是不准确的。中央提出建设多种协商渠道,使协商民主形成了体系,使协商政治形成了一个生态系统。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就好比一棵树,只有到协商民主的森林生态系统里才能根深叶茂。只有国家政治系统的各个机构、各个方面都重视和发扬协商民主,在全国各个层级、各个方面使协商民主成为一种政治生态、成为一种常态,人民政协独特的政治优势和作用才能更鲜明地显现出来,这只会加强人民政协的政治地位。
人民政协同其他协商渠道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开展民主协商是人民政协的主业。人民政协的全称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它因协商建国而创立。其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实践,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实践基础。全国政协和各地政协召开的每年一度的政协全体会议,是国家和地方政协系统最高层级的协商议政平台。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议和各级政协定期举行的协商座谈会、恳谈会、议政会等,都是协商民主的生动实践。同时,人民政协还积极推动政协委员广泛参与其他协商渠道组织的协商活动中。经过60多年的发展,人民政协已经成为鲜明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特点和优势的政治机构,是我国政治体制中的专门协商机构。
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作用,一项关键工作就是各级党委和政府、政协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协商计划,规范协商议题的提出机制,对于明确规定需要协商的事项必须经协商后提交决策实施。一项基础工作就是要大力提升人民政协的履职能力,着力提升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与合作共事能力。一项系统工程就是要加强政协协商同党委政府的有效衔接,加强同其他协商渠道的衔接配合,从而为人民政协发挥作用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
(作者系北京市人民政协理论与实践研究会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