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政协委员履行社会责任分值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协各位委员,机关各室、各专门委员会:
经市政协十届十六次主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政协委员履行社会责任分值评定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8年7月23日
抄送:市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政协委员履行社会责任分值评定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市政协委员履职综合评价办法》中委员履行社会责任项分值评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内容
1、积极参与“光彩事业”,热心回馈社会,积极投身公益事业,自觉强化企业对经济、环境和社会发展的责任感,积极参与扶贫济困、捐资助学、抗灾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
2、发挥委员在教育、医疗、文化、科技、法律等众多领域的优势特长,以“志愿服务”活动为载体,立足本职,服务社会。
3、积极参与市政协组织开展的各类社会公益活动及政协委员工作室建设。
二、组织领导
成立市政协委员履行社会责任评价评审组,由市政协秘书长任组长,办公室、专委会办公室、研究室负责人为成员,专委会办公室负责评审具体工作。
三、评价程序
1、初评。年终,由专委会办公室根据委员年度履行社会责任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初步评分意见。
2、评审。由市政协秘书长牵头召开评审会议,对专委会办公室初评意见逐一审核,提出委员履行社会责任评定分值。
3、审定。专委会办公委负责将评审组评审结果连同委员履职综合评价成绩一并提交市政协主席会议审定。
四、本办法由市政协专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