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宁国市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8年2月6日市政协十届六次常委会议修订)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协宁国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宁国市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宁国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政协宁国市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由政协宁国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协商决定下届政协宁国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界别设置、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协商决定本届政协宁国市委员会增加或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
二、召集并主持政协宁国市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协商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三、组织实现《政协章程》规定的任务和贯彻落实全国政协、安徽省政协及宣城市政协有关决议精神,执行市委的决定、决议和政协宁国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定、决议;
四、审查通过提交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五、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变更时,由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提交政协宁国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六、决定政协宁国市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七、根据《政协章程》决定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政协章程》和政协宁国市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1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一般于会前3天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讨论决定政协宁国市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
二、协商讨论涉及全市的重大决策、发展战略、专项规划和涉及社会民生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就有关重要问题的通报、报告或说明,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传达学习上级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重要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
四、审议提交政协宁国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五、审议建议案、重要提案、调研报告和其他重要报告。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根据会议议题,邀请市委、市政府领导以及其他市级领导出席会议;邀请不是常务委员的市政协机关负责同志、党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需要,可邀请有关市政协委员代表、社会公众代表、新媒体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的建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相结合的方式举行。根据会议议题,可以采取大会发言集中协商讨论,也可分组进行协商讨论。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按时参加常委会议,因病因事确需请假,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并经主席批准。对无故不参加会议的,按照市政协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题常务委员会会议,就某项工作或某个重大问题进行协商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常委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由市政协办公室整理后送达有关单位,并了解办理情况。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应作新闻报道。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经政协宁国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