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国市政协住乡镇(街道)市政协委员活动召集人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
《宁国市政协住乡镇(街道)市政协委员活动召集人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协十届二十七次主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9月9日
抄送:市政协各参加单位。
宁国市政协住乡镇(街道)市政协委员活动召集人制度(试行)
(2019年8月28日市政协十届二十七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政协系统党的建设,完善委员联系机制,推动基层政协工作不断适应新时代新发展新要求,根据中共宁国市委《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政协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住乡镇(街道)市政协委员活动召集人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辖区委员学习政治理论和统战知识,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主席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就全市和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本辖区委员开展调研、视察和民主监督等活动,积极撰写提案、反映社情民意;
(三)组织本辖区委员应邀列席本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召开的重要会议,并对本辖区有关工作进行评议;
(四)列席市政协有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
(五)积极配合做好市政协开展的调研、视察和文史资料征集等工作,协调落实辖区内“社区委员工作室”工作;
(六)加强与本辖区党外代表人士联系,协助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做好沟通思想,协调关系、化解矛盾、凝聚人心、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七)承办市政协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各乡镇(街道)应配备一名政协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做好本辖区委员联络及活动的相关服务工作,活动信息及时报送市政协办公室。
第四条 各召集人应建立工作台账。要根据市政协工作部署,年初制定工作计划,年终有工作总结。
第五条 各召集人每季度上报有价值的社情民意信息不少于两条,每年提交集体提案不少于一件。
第六条 各召集人以政协委员为主体,可适当吸纳当地政治上有影响、社会上有贡献和参政上有能力的各界代表人士参加。
第七条 建立健全活动制度。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辖区内委员开展一次活动,委员人数较少的,可联合其他辖区的委员共同开展。
第八条 市政协主席会议成员按分工联系指导相关乡镇(街道)政协召集人工作。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要重视和加强政协召集人工作,给予支持,提供便利,确保召集人工作和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十条 市政协每年底对召集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评,依据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依据。
本制度由市政协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