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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协书画院章程

2011/10/20 10:14:05 人评论

 

 宁国市政协书画院章程
(二0一一年七月十九日院长办公会通过)
    一、宗旨

    第一条,市政协书画院是以书画研究、艺术创作和友好交流为主的群众性艺术联谊组织。在市政协领导下,本着艺术为经济发展服务,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书画为桥梁纽带,广泛团结和联系社会各界人士,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书画艺术,为活跃我市文化生活,促进和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作贡献。
    二、组织机构

    第二条,本院设名誉院长、院长、副院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实行院长负责制,处理书画院日常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第三条,本院聘请顾问若干人,特邀顾问若干人。
    第四条,以上人选由市政协主席联席会议协商决定,每届任期五年。

    三、会议制度
    第五条,本院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参会人员为本院全体书画师(员),院长报告年度工作和则务收支情况。
    第六条,本院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相关工作,特殊情况随时召开。 
   
    四、书画师(员)
    第七条,书画师(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和祖国统一大业,遵守本章程,自愿为发展先进文化献计出力。
    第八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聘为书画师:
    1、中国书法家协会、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
    2、省书法家协会、美术家协会会员,省老年书画联谊会会员;
    3、宣城市书法家协会、美术家协会会员,宣城市老年书画联谊会会员;
    4、在地市级以上举办的书画展(或大赛)中获优秀奖以上的书画爱好者;
    5、市政协委员(含历届委员)中具有一定书画艺术水平的书画爱好者。
    第九条,不具备上述条件,但有一定的书画艺术水平,在群众中有一定知名度的书画爱好者,聘为书画员。
    第十条,凡符合书画师或书画员条件者,本人自愿申请,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颁发本院书画师或书画员证书。

    第十一条,书画师(员)权利:
    1、凡个人要求举办书画作品展,可申请书画院协助办理,书画院应尽力做好服务工作;
    2、参加书画院举办的艺术创作、观摩交流等活动;
    3、在书画院编辑出版的艺术图书中优先刊录个人作品;
    4、对书画院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5、有退出书画院的自由。
    第十二条,书画师(员)义务:
    1、遵守本院章程;
    2、积极参加本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凡在一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活动者,视为自动退出书画院;
    3、每年须交1-2幅较高质量的书画作品;
    4、宣传和维护本院的声誉;
    5、按时交纳年费。
   
    五、附则   

    第十三条,为丰富文化市场,书画院可根据市场需求提供有偿服务。其收入在返还作者稿酬和支付一定劳务费后,作为本院活动经费。
    第十四条,本院接受社会赞助,用于开展有关书画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属院长办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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