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29日市政协八届一次常委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增强市政协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责任感、自觉性和主动性,推进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5号)精神和政协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模范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增强政治责任感,树立新时期政协委员良好的社会公众形象。
2、认真学习和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人民政协理论和基本知识,学习政治、经济、法律及现代科学文化等知识,不断增强履行职能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不断提高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
3、切实做好本职工作,爱岗敬业,服务社会,在“四个文明”建设中尽职出力,为政协组织增光添彩。对于在参政议政工作和本职岗位上以及对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委员,市政协给予宣传、表彰。
4、积极参加调研、视察,对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和政府及其部门工作进行民主监督,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紧紧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市委、市政府工作中心,深入调研,从不同侧面、不同角度建言献策,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
5、密切联系所在党派、团体或界别群众,认真听取社会各阶层人士的意见建议,及时了解人民群众的愿望要求,积极提出提案,实事求是地反映社情民意。
6、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因故无法出席会议和活动的,须在事前向市政协办公室请假并说明原因。每届任期内,委员2次未经请假和批准不参加会议和活动的,报主席会议批准后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累计无故缺席5次会议和活动的,视为自动辞去委员资格,按程序予以除名,并不再从其所在单位增补。因其它原因,长期不能参加政协活动、没有履行委员职责的,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按有关程序予以办理,并通知本人和其所在单位;因工作变动调出本市的,其委员资格自行消失。
7、政协委员应争当奉公守法的模范。因违法违纪被执法执纪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经市政协主席会议研究,暂停参加政协活动。经执法执纪机关确定无违法违纪事实的,恢复参加政协活动资格。因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决议及因违法违纪被判刑或受到其它严重处分,不宜再担任政协委员的,按规定程序,撤销其委员资格。
8、积极支持政协委员履行职责。政协委员所在单位应积极为委员履行职责创造条件,并在时间、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保障。对政协委员在履行职能过程中遇到阻挠、干扰、打击报复等行为时,市政协将及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依法予以保护。
9、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对有犯罪嫌疑的委员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性措施前,根据中共中央政法委1996年第18号通知规定,应向市政协党组通报情况;情况紧急的,可同时或事后及时通报。
10、市政协机关要认真做好委员来信、来访、来电的受理或转办工作,畅通反映社情民意渠道。对委员所提意见、建议及提案的办理情况,应及时反馈给委员。
11、政协委员管理工作在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由市政协秘书长负责,市政协办公室和专委会办公室协调配合,定期研究,定期部署、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