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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宁国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2012/3/22 10:03:24 人评论

 

2007年3月29日市政协八届一次常委会议通过,2012年2月23日市政协九届二次常委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其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第四条 根据政协章程要求,以及市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各专门委员会要从实际出发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就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全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选择其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课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团结和联系广大政协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积极反映社情民意;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加强对外联谊与合作;组织开展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建在本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成员若干人,并按界别和有利于开展活动的原则,将委员划归相关专门委员会联系开展活动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政协常务委员会任命,成员由主席会议决定届中,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要调整时,由专门委员会提出意见,按专门委员会产生时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和专业知识水平,有时间和精力参加调查研究等经常性活动。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和副主任主持,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应广泛联系各界人士,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注重调查研究,进行充分协商。

第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以上会议,组织两次以上活动。

第十二条 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可根据需要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工作的重要问题。

第十三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须经该委员会审定,重大问题可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以政协委员会和市政协办公室名义发出的专门委员会文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要根据市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精神,及时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并提请主席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要按照市委的有关规定,主动与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沟通情况,建立联系。

 

本通则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市政协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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