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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宁国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2/3/22 10:04:26 人评论

 

2007329日市政协八届一次常委会议通过,2012223日市政协九届二次常委会议修订)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宁国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5号)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常务委员会的活动以宪法为根本准则,以政协章程为依据,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促进各民族和社会各界大团结大联合,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而不懈努力工作。

(二)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宁国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协)的会务,在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市政协的重要工作。

(三)常务委员会由市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四)市政协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五)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1、召集并主持市政协全体会议;

2、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

3执行政协全国委员会所作的全国性决议以及省、宣城市政协委员会所作的地区性决议;落实市政协全体会议所作的决议和决定;

4、审查通过提交中共宁国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5、协商决定本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的变更,及下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

6、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市政协全体会议决定;

7、决定市政协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8、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协联络员的工作;

9、政协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一)议事范围

1、协商讨论本市重大方针政策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市委、市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提出建议和意见;

2、协商讨论党代会报告、政府工作报告、市法院工作报告、市检察院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等;

3、审议提交市政协全体会议的文件;

4、审议市政协年度工作要点和重要的建议案、调研报告以及其他重要报告;

5、审议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议事制度

1、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2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由主席会议拟订,于会前及时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特殊情况,可以临时通知;

3、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市政协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

4、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常务委员的市政协办公室及专委会办公室正、副主任列席。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可以邀请相关专门委员会主任或与议程有关的人员列席;

5、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6、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题座谈会,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建议和意见;

7、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应作新闻报道。

 

第三章 主席会议

 

(一)议事范围

1、审议本届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届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2、协商讨论本市的重大方针政策以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3、审查以市政协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中共宁国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4、确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日程,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文件;

5、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6、审议市政协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

7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8、审议决定市政协机关的重要工作和事项。

(二)议事制度

1、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2、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3、主席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

4、主席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

5、主席会议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举行,需要表决的事项,由主席会议成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6、召开主席会议时,市政协办公室、专委会办公室正、副主任和与议程有关的人员列席。

 

第四章 附 

 

本规则经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市政协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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