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人:方云翠
为落实我市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的政策,建议市委、市政府把此项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完善工作机制,通过市人口计生委、人社、财政、督查、审计、经信委等部门,认真组织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构建和谐宁国、和谐计生。
附议人:吴艳玲、段鸿龙、毕素军、毛玲娇、王美花
提案答复(宁人口字[2013]61号):
方云翠委员:
您与吴艳玲等6名政协委员提出的《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企业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100%发给退休金或者给予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助标准,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多年来,我市一直高度重视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健立完善工作,并积极兑现计划生育各项法定奖励政策,促进了计划生育工作更加深入人心,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与理解。为了兑现落实城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职工、城镇无用工单位居民和终身无子女或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退休职工一次性补助。从2009年开始,我委多次行文报告市委市政府,市委、政府也多次召开市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进行专题研究,但由于我市企业改制情况复杂、下岗人员较多、宣城市未确定具体标准,为此虽然我市对目标人群进行了初步摸底调查,但未能兑现。今年年初,我委在收到政协提案后,立即向市政府作了专题汇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高度重视,
答复单位:市人口计生委;答复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