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宁国市委员会委员履职综合
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协委员履行职能的管理,促进委员有效履职,根据《政协宁国市委员会委员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 坚持客观公正、简便易行、分类管理、激励先进原则,对委员履职情况进行量化管理和综合评价,进一步增强委员履职责任意识,发挥委员主体作用,提升政协工作水平。
第三条 评价主要内容:
1、参加政协各类会议和活动情况;
2、提交政协提案情况;
3、反映社情民意情况;
4、自身建设情况;
5、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6、承办活动、信息报送、大会发言等情况;
7、完成市政协交办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四条 评价工作分工:
1、市政协办公室(研究室)负责委员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报送等情况收集统计和录入工作;
2、提案委员会负责委员提交政协提案情况收集统计和录入工作;
3、专委会负责委员参与和承办活动、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收集统计和录入工作,对委员年度履职情况提出综合评价评语。
第五条 成立市政协委员履行社会责任评价评审组,具体负责委员履行社会责任分值综合评定工作。
第六条 委员评价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设基本分和奖励分,基本分满分100分,奖励分累计最高不超过20分。
第七条 委员履职综合评价成绩分为四个等次。综合评价得分100分以上为优秀等次,80-99分为称职等次,60-79分为基本称职等次,60分以下为不称职等次。
第八条 委员履职综合评价工作在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专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委员年度履职综合评价结果由主席会议审定。
第九条 评价结果通报:
1、每年向市委组织部、统战部通报委员履职综合评价情况;
2、每年向委员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中共党员委员履职综合评价情况。
第十条 年度履职综合评价工作结束后,向委员发放履职成绩单,内容包含委员履职综合评价得分、评定等次和综合评语等情况。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运用:
1、对年度履职综合评价成绩100分以上的委员进行通报表扬,并颁发荣誉证书;
2、对年度履职综合评价成绩低于60分的委员由所在专委会的分管副主席进行谈话提醒;
3、为市政协党组提出新一届连任委员建议人选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建立委员履职电子档案,实行一人一档,每年评价一次,作为本年度委员履职表现依据。
第十三条 年度委员履职综合评价具体评分细则由专委会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协专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