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宁国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0年5月13日市政协十届十九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有关规定,参照全国政协和省政协、宣城市政协《专门委员会通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突出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第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在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本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2.组织委员开展各类学习培训活动,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
3.组织委员开展视察、调研等对口协商活动,并通过调研报告、协商意见、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4.组织委员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及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等工作,开展民主监督活动;
5.加强委员履职管理,并协助专委会办公室做好委员履职评价工作;
6.广泛联系和动员各界群众,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社会稳定。
第四条 实行专门委员会联系界别组工作制度。
1.提案委员会联系特邀界别组;
2.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联系文艺新闻界别组;
3.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联系中共界别组;
4.经济委员会联系经济、工商联界别组;
5.农业和农村委员会联系农业界别组;
6.社会和法制委员会联系工青妇界别组;
7.教科卫体委员会联系教育体育、科技、医药卫生、民盟界别组;
8.民族和宗教委员会联系民族宗教界别组;
9.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联系台侨联界别组。
第五条 实施全员入委,按照便于活动开展的原则,由专委会办公室提出各专门委员会组成建议名单,提交主席会议审定。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由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七条 每个专门委员会明确一位副主席分管,专门委员会工作由主任主持,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每年定期向主席会议作1次工作汇报。各专门委员会每年召开1至2次全体会议,研究本专门委员会工作。
第九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材料,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重大事项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以市政协或市政协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按规定的办文程序办理。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组织视察调研等活动,要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有关规定精神,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并反映各方面意见。
第十一条 建立会议和活动考勤制度。各专门委员会按照《专门委员会工作记录簿》要求,做好委员参加会议和活动记录,并及时在“委员履职系统”做好网上信息录入。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经政协宁国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