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31日市政协九届第三次主席会议通过)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的有关精神,为规范委员调研、视察工作,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组织市政协委员调研、视察,是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反映社情民意,履行政协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式。通过视察,使委员知情明政,有效实施对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和政府及其部门工作的民主监督。通过调研,让委员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全市中心工作,积极建言献策,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市政协委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调研或视察活动。
第三条 委员调研、视察应坚持“专项、节俭、实效”的原则,科学安排、精心组织。
第四条 市政协委员调研、视察是有组织的集体活动,由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政协专委会办公室根据市政协常委会或主席会议的要求安排。
第五条 市政协常委会的调研、视察课题由主席会议提出,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或按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的要求选定课题,及时组织调研、视察。
第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组织调研、视察的课题,由各专门委员会提出,报分管主席审定,经主席会议通过后,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第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调研、视察活动由各专门委员会主任组织进行,市政协办公室、市政协专委会办公室协助配合。
第八条 调研结束后,要写出调研报告。其中,市政协常委会和主席会议调研、视察报告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起草,各专门委员会调研、视察报告由各专门委员会负责撰写。重要的调研报告可形成建议案,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送市委、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