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宁国市委员会委员履职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2013年2月27日市政协九届九次常委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政协委员履职管理,充分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不断提升服务大局的能力和水平,树立政协委员良好形象,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共宣城市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委员履职综合评价信息档案
建立委员履职综合评价信息档案,分年度记载每名委员履职项目量化分值。
二、委员履职项目分值及分类
委员履职情况按基础分、附加分、奖励分三大类量化计入委员年度履职档案。委员基础分为65分,常委基础分为89分,附加分和奖励分按委员履职情况相应加分。
(一)基础分的履职项目:全勤出席每年的政协全体会议;参加1次由市政协组织的委员培训会或学习会;参加1次由专委会或界别组组织的会议或活动;参加1次由市政协组织的调研、视察或考察活动等;撰写1份提案或《社情民意》;常委全年全勤出席各次常委会议。
(二)附加分的履职项目:经市政协统一安排,以政协委员身份参加的协商会、听证会、行风评议等各类活动;参加1次以上由市政协组织的学习会、调研、视察等;撰写2份及以上提案或《社情民意》;主笔或参与撰写政协调研、视察、考察报告以及界别提案、联名提案等。
(三)奖励分的履职项目:主笔或参与撰写的提案获市级或以上领导批示;主笔的提案列入重点督办;主笔的提案获优秀表彰奖励等。
三、委员履职综合评价信息档案管理
(一)建档要求
(1)委员履职综合评价信息自2013年1月1日起建档,至委员任期结束。
(2)各专委会、界别组应及时报送以专委会、界别组名义组织委员履职的信息,以便及时准确综合评价委员履职情况。未经市政协、专委会和界别组组织,但以委员身份参加履职活动的,委员应事先或及时告知市政协办公室或所在专委会、界别组。
(3)市政协专委会办公室、秘书科负责将委员履职信息录入测算表,整理归档。
(二)委员履职综合评价结果的确认
委员履职综合评价结果经市政协主席会议审核后,在市政协网站予以公布。委员对履职综合评价结果有异议需要更正的,应出示相关资料予以证明。
(三)委员履职综合评价结果的使用
(1)为本会开展委员表彰活动提供依据。
(2)为市政协党组和主席会议提出新一届连任委员人选提供依据。
(3)委员当年履职分值未满基础分的,由市政协联系领导对其进行约谈。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履职分值未满基础分的,将按《政协宁国市委员会委员管理暂行规定》处理。
四、附则
本办法自市政协常委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政协宁国市委员会委员履职分值测算表
姓名: 界别: 专委会: 年度:
基础分的履职项目 |
名 称 |
节次 |
分值 |
合计 |
说 明 |
全体委员会议 |
4 |
8 |
32 |
1、市政协常委一般每年参加常委会议6次,其中2次是在全会期间。 2、政协委员参加全会时,根据每次全会的节数平均计算分值,每少参加一节,减少相应分值。 3、撰写个人第一份提案5-10分,联名提案5-7分,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研究确定。 |
|
委员培训会、学习会或讲座(次) |
1 |
7 |
7 |
||
专委会会议或活动(次) |
1 |
7 |
7 |
||
界别组会议或活动(次) |
1 |
7 |
7 |
||
参加1次市政协组织的调研、视察、考察活动等 |
1 |
7 |
7 |
||
撰写第1份提案或社情民意 |
1 |
5-10 |
5-10 |
||
市政协常委会议 |
6 |
4 |
24 |
||
委员参加全部会议和基本工作应有分值 |
65-70 |
||||
常委参加全部会议和基本工作应有分值 |
89-94 |
||||
附加分的履职项目 |
市政协安排参加协商会、听证会、咨询会、行风评议等各类活动 |
次 |
3 |
|
|
参加第2次及以上市政协组织的培训会、学习会、讲座等 |
次 |
2 |
|
||
参加第2次及以上市政协组织的调研、视察或考察等 |
次 |
2 |
|
||
撰写个人或参与联名的第2份及以上提案或社情民意 |
份 |
1-4 |
|
||
主笔撰写调研、视察和考察报告 |
份 |
10-15 |
|
||
参与撰写调研、视察和考察报告 |
份 |
3-5 |
|
||
撰写文史资料 |
份 |
5 |
|
||
撰写文史资料的附议人 |
份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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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分的履职项目 |
主笔提案获市级以上领导批示 |
份 |
5 |
|
|
界别提案获市级以上领导批示的附议人 |
份 |
1 |
|
||
主笔提案列入重点督办 |
份 |
5 |
|
||
主笔提案获优秀表彰 |
份 |
8 |
|
||
获重点督办、优秀表彰提案的附议人 |
份 |
2 |
|